在
办理离婚手续之际,倘若双方所涉及的房产尚未最终落定
产权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又因房产所有权问题产生了难以解决的争议和分歧,那么在此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出于谨慎考虑,并不宜直接对房产所有权进行宣判分配。
相反地,为保障实质公平与和谐稳定,法院会根据实际状况,依法作出判决,将该房产交由相关
当事人暂时利用、管理直到
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为止。
若是在
房屋所有权正式归属于当事人之后,仍然对此存在争议,可选择再次
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进一步处理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