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直接负责
抚养子女的一方家长权益关系中,后代的
探视权利将无法被剥夺,因此,理论上讲,现配偶先前作为生母的子女探求权并无可能被终止。
然而,如果父或母对望子成龙的情感期待与子女本身的身心成长需求存在冲突,那么此类状况可经由人
民法院的裁定和认可得以暂时停止;
当双方矛盾消退之后,亲权再度恢复行使,以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对任何拒绝配合另一方履行探望权义务的相关人员或机构,都可依据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采取更为严格的司法措施,比如
拘留、罚款等等,但需注意避免对子女身体和探望行为施加强制性执行。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