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之合同具有以下特性:
其
一,此类契约乃基于意思表示之真诚度不足所达成;
其
二,得
撤销权之人能否经由行使撤销权使合同遭撤销,全凭其个人意愿;
其
三,在未获撤销之前,可撤销之合同应视为具有
法律效力,并不因其含有可撤销之因素而被直接认定为无效。
相对应地,
当事人仍然须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这类合同的
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请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亦或是
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