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文简称《基金法》)第二项明确指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作为受托人存在。
然而,鉴于《基金法》的参照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托法》(下文简称《信托法》),关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如何根据《信托法》第三十二条条文来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即
连带责任),抑或是按照《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来实现所谓的“分别行为各自负责,共同行为共同负责”;
此外,包括
股权类和债权类基金在内的基金领域,其能否适用《基金法》此类规定等问题,都在实务界引发了诸多争议。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在此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供大家探讨:
1.法律适用层面:
除了《基金法》之外,中国尚未出台专门规范股权类和债权类基金的法律
法规。
考虑到《基金法》第二条明示“对于本法未做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据此,我们建议在涉及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内容时,应该以此为依据,应用《信托法》里的相关条款。
2.在基金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方面:
《信托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表示,“若是共同受托人则需共同处理信托事务,若信托文件中有特别规定某些特定事务应由不同受托人负责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这体现出在信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多数情况下应由共同受托人共同参与为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基金法》充分尊重基金资产运营和保管监管的分工独立性,确立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各自应尽的职责,形成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制衡、监督的法制体系。
3.从基金实际操作角度看,基金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日常经营,而基金托管人员则依据基金经理人制定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并不介入指令的具体内容及投资标的的实质审核环节。
综观上述分析,尽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均被视为基金合约中的受托人,但是他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托法》中的共同受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