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若认为
在押人员确有必要进行
逮捕,那么应当在该人
被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他们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如果某人涉嫌抢夺罪行而被
刑事拘留,那么他所面临的最长
拘留期将为三十个自然日加上七个自然日,即总共三十七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