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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夺罪刑事拘留多少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若认为在押人员确有必要进行逮捕,那么应当在该人被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他们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如果某人涉嫌抢夺罪行而被刑事拘留,那么他所面临的最长拘留期将为三十个自然日加上七个自然日,即总共三十七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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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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