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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撤销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即第九十九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具体规则,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某犯罪嫌疑人不应受监禁或应撤回先前所采取的逮捕措施,那么务必须对此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撤销或更改原来的逮捕决定。同样地,若人民法院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逮捕条件,也应依法裁定终止其监禁。另外,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并无罪责可追究,则应立即撤销此案;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则应立即释放,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同时还需将此事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总而言之,无论是何种情形下,若发现某人不应该被逮捕或其无罪犯罪责可追究,刑事拘留均应该得到立即的撤销或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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