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判定
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行为确已查证属实且
证据确凿、充分,并且依法应予
追责时,必须依法做出
起诉决策,向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申请,同时移交相关的案件资料及证据至人民法院。若犯罪嫌疑人事先对其所
犯罪行供认不讳且同意接受惩罚,人民检察院还须针对其
主刑、
附加刑以及是否应该适用
缓刑等问题提供具体的
量刑建言,并且与案件相关的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一并附上。关于洗钱罪的案件,检察院在
批准逮捕后,接续进行的程序大致如下:由承担侦查职责的机关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然后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审查起诉,确定是否需要向法院
提起公诉。法院将在此之后审理该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决。如检察院认定证据确凿可靠,且犯罪嫌犯已
认罪认罚,那么他们有可能会在建议中向法院请求减轻对其惩罚程度,并提出具体的
刑罚辩护。一旦检察院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也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证明力,参考相关的法律
法规,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判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