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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能不能跑顺风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被实施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被告方应严格遵循诸多规范条例,其中包括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远离执行监视居住之场所。若被监视居住者违背此若干规定且情节恶劣者,可以依法发起逮捕令。另一方面,取保候审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人或被告方需向司法机构提交担保书或代为支付保证金,以确保其在特定期限内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并在传唤之时能够迅速出庭。尽管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在具体操作流程及条件设定上存在差异,但两者均致力于确保犯罪嫌疑人人或被告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根据第七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之人在未经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严禁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之场所。这就意味着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者不得随意离开指定区域,包括不得搭乘顺风车。倘若被监视居住者违反上述规定,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面临逮捕或先行拘留的法律后果。总而言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被监视居住者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搭乘顺风车,否则将有可能触犯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条款,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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