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与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法规条例,在承担
主要责任的交通
肇事罪罪犯申请
缓刑时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首先,其罪行应属于轻微范畴,其次需具备明确的反思与忏悔之意,再次,其行为不应存在再度
犯罪的潜在风险,最后,宣告缓刑对于其所在社区不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要
责任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法律制裁。在实际事件中,若主要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
赔偿受害者的
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者的谅解,那么这将被视为具有明显的反思与忏悔之意,从而有助于其获得缓刑的机会。然而,是否适用缓刑仍需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
犯罪情节、反思与忏悔之意、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即便主要责任人未能得到受害者的谅解,只要其他条件符合缓刑的适用标准,仍然有可能被判处缓刑。反之,若不符合
缓刑的适用条件,或者存在其他加重情节,例如
逃逸、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等等,则可能会被判处
实刑。因此,是否判处缓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若主要责任人具有反思与忏悔之意并且符合缓刑的其他适用条件,那么他们有可能被判处缓刑;反之,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能会被判处实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