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贪污罪的问题,它涉及到
国家公职人员如何凭借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和资源,
违法地占据和掌控公有或者国有的财物。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贪污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其次,他们需要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采取侵吞、
盗窃、诈骗等各种手段,
非法占有公有或者国有的财物;最后,如果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同样会被视为贪污罪进行
处罚。另外,如果这些人与前述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
贪污行为,那么他们将作为
共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