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要素中,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备条件:首先,
犯罪嫌疑人必须实施了非法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使用已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行为;其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上述行为作为基础,若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或者
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并依据其所涉及的
诈骗金额以及情节的恶劣程度,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