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第三百八十三条法律条款设定,对于
贪污罪的处理,其
刑罚与贪污涉案
赃款数量及
情节严重程度密切关联。当贪污数额处在较大规模或涉及到其他较明显情节的情况下,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附加
罚金的惩罚;若贪污数额壮大至巨额,或是出现了其他严重情节时,将面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金或没收合法财产的严厉处置措施;而当贪污数额异常庞大且涉及到了其他极度严重情节时,或许会被判以十年乃至更长期限的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就贪污数额而言,即为1,280,000元人民币,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个数字已经达到了“
数额巨大”的级别。据此,此项行为极可能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或没收全部
非法所得的惩罚。然而,最终具体的
量刑结果仍需对其它相关情节进行考量,例如
犯罪的初衷、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有
自首、
立功甚至退还赃款等情况。倘若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认真坦白自身罪行、具备真挚的悔过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弥补所造成的损失,甚至成功避免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那么这些行为都将有助于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的机会。无论是何种情况下,对于此类严重
违法犯罪活动的判决,都必须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以及法院或
司法机关的主观判断与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