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所谓“
犯罪中止”,即是
犯罪行为过程中,
行为人主动作出终止或停止实施
犯罪活动的行为,或者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阻止
犯罪结果的最终发生。就
犯罪类型而言,无论其性质如何严重,理论上都有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例如,在实施某一特定的
绑架犯罪行为过程中,犯罪者若能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绑架行为,或者在成功控制被害者之后,能够主动放弃进一步的犯罪行为,比如释放
被害人,而且并未给被害人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损害,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这类情况应予以
免除刑事处罚。然而,如果绑架行为已经实际展开,即便犯罪者随后选择放弃继续实施犯罪,但由于绑架行为已经给被害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害,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其减轻
刑事处罚。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绑架罪的中止与其他普通犯罪中的中止情况有所区别,这主要是因为绑架罪通常会对他人的
人身自由权造成严重侵害,而且一旦实施,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往往已经无法挽回,因此在实际事件中,要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