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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帮股东挪用资金什么罪

身为企业或公司中的财务人员,如滥用其职位赋予的权限,擅自挪用所在单位资金供私人使用或是借予他方,若涉及金额庞大且逾期未偿还达三个月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三个月之久,但挪用资金用于盈利性活动或非法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至于具体的刑事责任程度,则需结合挪用资金的数额、用途、持续时间及是否已归还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倘若涉案财务人员在案件进入公诉程序之前能够主动归还所挪用的资金,那么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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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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