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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送达期限规定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对于被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且法定期限逐渐接近终止的犯罪嫌犯或被告人,须得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释放、解除人身保释、监控居住状态或者依法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操作。此等举措明示了人身保释的送达期限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期,一旦期限抵达结束,相关权力机构必须依顺序终止人身保释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法条已经清晰地勾勒出取保候审的送达期限应在法定期限内保证,但并未详细规定具体的送达期限,仅是强调在法定期限到达终点时,相关权力机构应依法解除人身保释状态。因此,具体的送达期限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若无其他具体规定,则依据本条规定,我们无法准确界定人身保释的送达期限。总而言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身保释的送达期限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但该法条本身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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