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明确规定,
寻衅滋事所涉及的
刑事责任程度可被认为涵盖了包括
有期徒刑在内的五年以下
刑罚、
拘役或
管制等多种形式。针对16至18周岁的
青少年犯罪者而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此有明文规定,应当给予他们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因此,对这部分青少年犯罪者因犯寻衅滋事从而提请审判的过程中,需综合考量
犯罪当事人的年龄状况、
犯罪行为的性质与情节等多个因素,从而对他们进行依法适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的审判结果还密切依存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官的主观裁量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