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之
法规,对于交通事故的
处理方式大致可归为如下几个类型:首先,若该交通事故并未导致任何
人员伤亡、且各方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事件经过均无异议,同时仅存在小小的
财产损失,且其基本事实清晰明确,那么
当事人便可先行撤离事故现场,随后再行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其次,倘若交通事故已致人员伤亡,则车辆驾驶者必须立即停车,妥善保护现场,并迅速向当值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在此种情形之下,是否采取
拘留措施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可能影响决定的因素包括驾驶者的责任大小、事故的严重性等等;最后,若在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其成因产生了分歧,应立即向警方
报案,交由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总而言之,关于交通
肇事罪是否需采取拘留措施,这一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事故已致人员伤亡或各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其成因存有争议,通常情况下会涉及到拘留问题。然而,若事故轻微且各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则可自行协商解决,未必会涉及拘留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