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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证不签字能拘留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实施拘留之时,务必要向其展示拘留证。虽然此项法规并未详细阐述是否需由涉案人员亲手签署拘留证这一要求,然而却规范了拘留行动之后,必须立即安置被拘留者至看守所中进行关押,同时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告被拘留者的亲属该消息。因此,倘若公安部门在执行拘留流程时未能出具拘留证,或拘留证上未经涉案人员签字确认,极有可能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约束。然而,对于拘留的合法性与否,还需根据实际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全面综合分析判断。假设拘留证未经签字,但其他程序均符合律例规定,并且存在其他证据佐证拘留行动的合法性,那么此次拘留行动看上去似乎仍合乎法律规定。然而若无拘留证存在,并且也无法证实拘留行动的合法性,则该次拘留行动或许会被视作非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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