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实施
拘留之时,务必要向其展示
拘留证。虽然此项
法规并未详细阐述是否需由涉案人员亲手签署拘留证这一要求,然而却规范了拘留行动之后,必须立即安置
被拘留者至看守所中进行关押,同时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告被拘留者的亲属该消息。因此,倘若公安部门在执行拘留流程时未能出具拘留证,或拘留证上未经涉案人员签字确认,极有可能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约束。然而,对于拘留的合法性与否,还需根据实际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全面综合分析判断。假设拘留证未经签字,但其他程序均符合律例规定,并且存在其他
证据佐证拘留行动的合法性,那么此次拘留行动看上去似乎仍合乎法律规定。然而若无拘留证存在,并且也无法证实拘留行动的合法性,则该次拘留行动或许会被视作
非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