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盗窃
犯罪行为的
庭审程序上,普遍遵循了如下四个严谨而有序的步骤:首先即是开庭环节,庭审主审法官会需清晰地阐明案情发生的原因及其重要情况概述,同时向各方涉案方通告他们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此环节中,被告方有权要求更换审理人员或者申请回避,同时还拥有辩护的权利。若被告方已经承认自身
犯罪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审理法官将会仔细审核此项认罪行为的自愿性质,以及被告所签署的
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是否包含所有相关内容。其次是
证据调查与辩论环节,在此阶段,审理法官会全面而深入地对认定有罪或影响
量刑的各种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与讨论。
公诉人、涉案双方及被告律师、
诉讼代理人等人都有权对此番证据和整个案件情况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评论,并在充分论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接下来便是最后陈述环节,在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之时,被告方将享有最后陈述权。最后是宣判环节,在此环节中所有判决一律公开作出。然而如若当庭宣告判决结果,则会在五日内完成
判决书的送达至各方涉案人员以及
提起公诉的法院;倘若是定期宣告判决,则需要在宣告之后立刻将判决书送交上述人士以及提起公诉的法院。在此同时,判决书也必须送达给被告的
辩护人以及其他参与
诉讼的
代理人。以上所述皆遵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
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
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
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