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
保证金数额应由决定机关在充分考虑诸多因素后予以确定,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保障
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费用、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性质与情节,以及预期可能判处刑期的长短及被取保候审者的个人财务状况等等。而在此项
法规中,并未明确指定取保候审的最低保证金标准,因而实际金额需根据每一个案情的独特性和上述各类因素进行斟酌和评估。因此,对于取保候审的最低金额,实无一定之数可言,而是由负责决定的机构依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
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