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于实施吠击警察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法活动的行为,应依据本条款之要求予以从重惩处。因此,对于此类
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参照此条款进行裁量,然而具体的
刑罚期限则需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若情节较为恶劣,可能面临五日至十日之间的
拘留惩罚,同时可附加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而在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更为长期的刑期,但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