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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相关法律规定,倘若犯罪行为受害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害,除了要依法受到刑事惩罚之外,更须遵循情理与法理并行的原则进行经济损失的追偿。若罪犯在此情形下同时被判定罚金刑罚,然而其个人财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赔偿金额,或另施以没收财产的判决,便需优先为受害者履行民事赔偿的义务。由此可见,贪污罪所引发的经济损失应由罪犯本人承担,并且在罪犯的财产无法全额支付赔偿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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