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之时,其所在的法院应自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将相应的法律文书交付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构进行处理。针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如其顺行刑期尚余不足三个月者,则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若罪犯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且其顺行刑期未满三个月,可以考虑在看守所内完成刑罚执行,无需立即投入监狱之中。具体而言,假如某人经
刑事拘留后,被裁决处以有期徒刑并顺行刑期尚不足三个月,那么此人完全有可能避免入狱,而选择在看守所中服刑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