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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无逮捕必要怎么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当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未具有被逮捕的必要性时,亦即其行为并不符合前述法规所列明的应予逮捕的特定情形,则应对该类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均不应实施逮捕措施。在审查是否存在逮捕必要的过程中,应当全面权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严重程度、是否真诚悔过并愿意接受处罚以及是否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等多方面因素。若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并不具备前述法规所规定的逮捕条件,并且也无其他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必须进行逮捕的特殊情况,那么应当依法做出不予逮捕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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