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拘禁罪的
立案侦查与认定标准,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立法精神进行审查与判断。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采用其他手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际,即构成
犯罪事实,从而进入公安
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程序。在具体的裁量过程中,需要考虑并审视的因素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判定是否具有“非法拘禁”之行为;其次,须分析是否实质上剥夺了他人的
人身自由权力;再次,应当考察
行为人是否心怀非法拘禁的主观意图;最后,还应关注是否涉及到诸如殴打、
侮辱等恶劣情节。若非法拘
禁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受严
重伤害甚至死亡,或者行为人采取
暴力手段致使他人
伤残乃至死亡,则应当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
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
定罪量刑。对于那些为了追讨
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情况,同样应当依据以上法律条款予以惩处。此外,如若
国家公职人员因职务便利
滥用职权实施此类犯罪行为,则应依法予以
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