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六十七条款的明确阐述,
自首意为当被告人实施了
犯罪行为之后,能够
主动投案自首,并且真实且全面地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针对那些有
自首情节的
犯罪分子们,法律从宽处理,既可减轻其
刑罚,也可以减轻对他们的刑罚力度,甚至在这个罪犯所从事之犯罪较为轻微的前提下,完全可以不对其执行刑罚。因此,若某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被依法实行
刑事拘留时,其最终是否会面临监狱服刑(也就是是否将被判处一定的
有期徒刑)的惩罚,这涉及到诸多方面的考量,例如该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自首行为本身的具体详尽过程等等。如果自首情节经确认并予以认可,那么他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机会将会增加,进而有可能避免去面对牢狱生活的可能性。然而,无论时间如何流逝,罪犯是否需要去坐牢,终究要由法院根据实际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决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