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由各级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时,其审判期限原则上应当控制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判宣告,最迟也不应超过三个月的期限。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诸如在处理极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包含了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亦或存在其他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批同意之下,均可将审限延长至三个月之上;倘若依然因为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延伸审限,那么便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若人民法院因案件
管辖权变更而导致
审理期限发生变化,则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实际接收该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新的审理期限。此外,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
刑事拘留后开庭审判的具体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需要补充侦查、是否涉及到管辖权变更等诸多因素。在无特殊情况下,案件通常应在两个月内开庭审判;但若出现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则可能会相应地予以延长。至于具体的审理期限,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院的审理进展情况来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