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当
犯罪嫌疑人遭受
侦查机关首次就相关事宜开展讯问或施以强制性措施的次日起,便享有委托辩护
人的权利。同样,侦查机关在进行首度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或对其实施
强制措施之际,必须向其明示其拥有委托
辩护人的权利。因而,倘若有贩卖汽油者受到
刑事拘留等相应
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处理时,他务必率先明确请求侦查机关告知其有权委任辩护人。接下来,其可委托专业律师作为辩护人,亦或是由其
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
近亲派代表代为委任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到委托后,应尽快地将此情况通告办理该案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