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
犯罪行为正在进行准备阶段或者已经实际发生,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立刻被发现的现行罪犯,以及有重大嫌疑的人员等情况下,可采取先期
拘留的措施。这既包含了上门实施
逮捕行动,也涵盖了依法
传唤嫌疑人的方式。因此,我们需要明确了解,
刑事拘留措施的实施,会依据实际状况和警方的精确判别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