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若于审研
盗窃罪案件中出现
物证短缺状况,则合议审判委员会应依已确认无误的事实、
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深入研讨与评估。若
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为罪犯,则应作出证据匮乏、指控
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裁决。换言之,若因物证缺失而无法确切证明被告人实施了
犯罪行为,法院应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被告人为无罪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
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
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