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所谓
绑架罪,乃指
行为人为实现勒索财物之目的而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或者将他人挟为人质的行为。若在绑架行为中,所针对的竟是无自主行动与表达能力的植物人,那么此类行径很可能并不构成绑架罪。这是因为,参照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被害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人质价值”,即其须拥有自主行动及表达能力,以便于行为人对其实施控制与利用,进而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然而,倘若行为人出于同样的勒索财物目的,将植物人挟为人质,尽管此举并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却仍有可能触犯其他
罪名,例如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若行为人将植物人非法拘禁,并企图借此勒索财物,则极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绑架植物人虽未必构成绑架罪,但却可能涉及到其他
犯罪行为,例如非法拘禁罪。至于如何确定最终的罪名,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