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实施
危险驾驶行为者,将会面临相应的
刑事责任追究。这包括可能被判处
拘役以及
罚金等
刑罚。若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则将按照
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至于具体的处罚标准,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经验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