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构对于
被拘留者实施
逮捕时,须立即将其转送到看守所进行关押,并且最迟不得超过24个小时。也就是说,
刑事拘留期为三天的做法并不符合于此项
法规的具体要求,因为该法律明确要求
拘留后,执
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将拘留犯移交至看守所。倘若超过这段规定的时效期限,便属于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