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的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之相关规定,关于
刑事拘留期间看守所如何执行释放程序的相关事宜可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看守所以收到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颁发的释放通知书作为依据,依此来办理释放手续;二是在释放过程中,应当向被解除
羁押的人员发放
释放证明书;三则是针对那些被监禁并已经确定将接受劳动改造的人员以及那些需要转移到外地执行羁押的人员,看守所应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开具的证明文件进行释放手续的办理。以上二者均充分体现了对被释放人员的法定权益保护措施,并且有效
保证了法律规定的
司法程序得以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