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针对邀请性提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问题,通常是按照“将邀请性提议视为
要约”的
处理方式进行操作的,这样才能有效地将其转化为了具备法律
权利义务的要约。
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范,所谓的邀请性提议则是引导投资者或合作伙伴向己方发出执行为要约的意向表现而已。
具体而言,诸如举办公开竞拍、面向社会公开招
投标、发布招股说明书、制订债券募集方案、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商业界常见的广告宣传和价格目录邮寄等,都属于典型的邀请性提议范畴。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