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抵押担保专题 >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对于同一个债券债务关系,若存在既有保证人又有物质担保的情况,那么物质担保的范围将保持不变,然而,保证人必须要承担对物质担保之外的剩余债权的保证责任
假如债权人主动放弃了物质担保,那么保证人应对其所放弃的债权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假设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针对此时债权人的权利范围界定,具体表现为,债权人应根据双方之前协议中对债款如何实现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债权;
即便是无相关约定或规定不明晰的情况下,假如债务人主动提供了物质担保,那么债权人便有权首先考虑从该物质担保中实现债权权益;
倘若第三方主动提供了物质担保,债权人可优先选择通过物质担保来实现债权,也可视情况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7-2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