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个债券
债务关系,若存在既有保
证人又有物质
担保的情况,那么物质担保的范围将保持不变,然而,保证人必须要承担对物质担保之外的剩余债权的
保证责任。
假如
债权人主动放弃了物质担保,那么保证人应对其所放弃的债权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假设在债务到期后,
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针对此时债权
人的权利范围界定,具体表现为,债权人应根据双方之前协议中对债款如何实现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债权;
即便是无相关约定或规定不明晰的情况下,假如债务人主动提供了物质担保,那么债权人便有权首先考虑从该物质担保中实现债权权益;
倘若第三方主动提供了物质担保,债权人可优先选择通过物质担保来实现债权,也可视情况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