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证期限尚未做出明述规定的情况下,确认保证期限的计算方法主要依赖于两种途径:
首先,如果合同的各方参与方能就保证期限达成共同协议并形成补充细节,那么该
补充条款应成为决定保证期限的确切依据;
其次,如果参与方之间无法就保证期限达成共识,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保证期限通常设定为六个月,同时,这一期限将从主
债务履行期限中的截止日期起算,而非其他任何日期。
假设
债权人与
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上未能达成清晰而且明确的约定,或是即使有约定但仍显得模糊不清,那么此时的
保证期间将采取另一种确定方法:即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时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