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合并之后,所产生的债项以及责任将转嫁给合并后的全新公司。
当两个企业进行
法人合并时,它们各自拥有的权力与义务也会随之并入合并后崭新的法人机构中去。
这就意味着,在企业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各个参与合并的企业原有的债权、
债务都应由那些依然存在的企业或全新的公司以现行的法律制度予以
继承。
原因在于,企业合并只是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绝不会对这些既有
债权债务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
对于那些基于对某家企业信任而对此做出了特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三方来说,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善意的第三方,并且应该受到保护。
《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
债权人和
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