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亦称为标准化合同,固定化合同以及一板一眼的合同,其特征在于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在签署之前已经预先设定了合同的条款内容,而另一方只有全盘接受或作出全面拒绝的选择。
广泛应用于实际生活当中的格式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车票、船票、航空机票、保单、提货单、仓储凭证以及出版合同等等。
这些皆为业界公认且普遍使用的极具规范性的格式合同文本。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