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
当事人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均享有
申请离婚的正当权益,且与已经瘫痪的配偶
离婚并不构成所谓的“遗弃”行为。
然而,需明晰知晓的是,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互相扶持或
赡养的义务将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而随着此项义务的消失,所谓的“遗弃”也就无从谈起了。
当然,夫妻之间确实存在着彼此帮助和
扶养双方的法定义务。
假如男方不幸瘫痪,那么女方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抚养责任;
当然,假如女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这个义务,那这样的做法无疑就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遗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