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未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一方可享有合法的探视子女权益,而另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则负有积极协助对方实现该权益的法定义务。
若某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遭遇阻碍,他(她)有权依法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
司法机关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
委派具备相应法律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行人员陪同探望权申请人前往约定场所,督促和确保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接受劝诫和教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