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提交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或者提供信用度良好的保
证人作为
担保之后,在不影响
诉讼进程的情况下,获得暂时性的人身自由,以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出席法庭审判或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具有特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