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并处理未能收取到执行取保候审的收据的事件,首要步骤是及时与负责执行此项任务的公安部门取得有效的联系,并进行深入的沟通,请求他们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做为证明。如若在此过程中遇到不应有的障碍或延误,被申请人可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提出正式投诉或向检察机关
申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负责执行这项工作的公安机关必须开具包含所有详细信息的书面决议及凭证,以
保证整个取保候审的过程既合法又透明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