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买卖唐卡并不会直接导致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
罪名的指控(也称为“
帮信罪”),除非有确凿的
证据能够证明该次买卖唐卡的行为被利用于洗钱、诈骗等非法目的,或者发现购买者有意将唐卡用于犯罪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帮信罪”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为犯罪活动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的行为。因此,只要唐卡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并且与上述非法活动没有明显的关联性,那么便不应该被视为触犯了“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