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技术检验报告及分析评价意见已被确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相关
责任人发送提车通知书。
然而,最长允许的扣押时间不可超过总时长为三个的自然月份。
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
机动车或
非机动车,同时须当场开具相应凭证,并且应及时明确告知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前往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外,本机关对于被扣留的
机动车辆必须善意并且妥善保管,绝对不可以擅自使用。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