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因管理
法律关系已经有效建立之后,引发于管理与
当事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和
债务关系便是所谓的“无因管理之债”。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无因管理乃是产生这一债项的根本原因,而此种债款则构成了无因管理举措的最终法律后果。
然而,无论民事主体的具体身份如何,他们都被赋予了依法享有的债权权力。
这种债权是源于各类合同约定、
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无因管理行为、
不当得利现象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等方面,使得
债权人有权请求特定义务人实施或不实施特定的行为。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