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
结婚前由单方面积攒并累积起来的储蓄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物。
对于如何将财物划分为共同拥有与单独所有,其依据在于财产所有权获得的具体时期。
根据一般的定义,在婚姻关系保持持续稳定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享财富;
而在明确确立婚姻关系之前所积累的财富则被认定为属于其中某一方的
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