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需依实际情境来判断:
首先,夫妇双方通过共同签署文件或其中一方在事情过后表示认同等形式,达成共同认定的
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
有效期间,夫或妻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应由两者共担;
其次,如果以
结婚为目的,在婚姻维持期间亦或是婚姻结束后,任何一方单独以自身名义进行的支付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些债务则不应视为夫妻共同的责任,而应该由对应的
行为人独自承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