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怀疑饮酒驾车的案件中,相关机构有权对涉案
机动车的来源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
在此过程中,对车辆的
暂扣期限应严格控制在十五天之内,若有必要对暂扣期加以延长,也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的批准,并且延长的时间上限最高不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