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出是否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策上,
司法部门并不会将
受害人的谅解程度作为唯一考虑因素。相反地,这一决定是基于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其可能面临的
刑法处罚以及相关人员的个体状况等诸多因素综合评估后作出的。若嫌疑人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即便受害人持不同看法或者不予谅解,仍有权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以确保嫌疑人能在
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享有基本的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